疫情之下,企业复工卫生防控管理建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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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20年春节假期结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却尚未终结。截止2020年2月5日,全国已有31个省区市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在当前的疫情形势下,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何时可以复工?复工后的疫情防控措施应当如何入手?政府都出台哪些值得关注的支持性政策?本文希望借助这些话题,为需要进行相关决策的企业提出一些建议。
注:以下文章中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各地政策文件均截止日期为2月7日。
一、延迟复工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安排员工工作?
疫情爆发后,各地纷纷出台春节假期延迟复工政策,要求企业不得早于特定时间复工。这些延迟复工要求的依据如何?企业是否可以在规定时间之前安排员工工作?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包括停工、停业、停课在内的紧急措施。《突发事件应对法》也规定了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或安排,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各地延迟复工通知主要是为了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防治疫情扩散,属于上述法律法规中的紧急或应急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应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此类紧急措施或相关决定、命令。违者可能面临法律责任。近日多地已经出现因为违反延迟复工要求遭到政府部门处罚的案例(如江苏无锡、南通等)。因此我们建议企业遵守所在地政府相关延迟复工的要求。
注意延迟复工通知并不必然要求各类企业全面停产。一方面,不少地方允许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或者疫情防控所需的行业提前复工,不受延迟令限制。另一方面,政府也鼓励企业和员工通过在家办公、远程灵活用工的方式恢复日常工作。最后,一些地方的政策里允许部分企业在做好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向政府报备或经过政府核准后恢复经营。因此企业应结合本地具体政策,研究合法恢复运营的可能性和空间。对于不明确的要求,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咨询。
二、企业复工前的准备工作:做好防疫管理、完成行政手续
企业复工前应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方面,应特别关注当地政府复工前的相关行政手续要求,做到合法合规复工,避免出现违规复工行为。另一方面,应注意采取积极有效的企业卫生防疫措施,履行企业安全健康管理的相关法律义务。目前许多地方的复工条件要求企业做好卫生防疫措施,因此企业可以统一筹划准备上述两个方面。
目前各地复工行政要求各异:有一些地区采用备案制,比如浙江省2月3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浙江省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复工的企业必须报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转报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方可启动复工。
也有一些地区采用核准制,比如郑州市2月6日发文要求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工业、服务业、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向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和乡镇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申请复工。经联合审核小组完成审核并下达《复工复产通知书》的单位方可复工复产。江苏昆山1月29日发布的《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也有类似的要求,其中规定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向属地区镇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方可复工。
企业准备复工应了解政府规定的复工条件、行政材料、时间节点以及处理部门等问题。目前各地复工要求中大多明确了相关复工条件。建议企业对照所在地政府相关要求,确保企业内部符合复工条件后再进行报备或申请批准。对于没有明确复工条件的,建议企业事先联系政府相关部门确认条件后再策划复工安排。此外,部分地方已出台较为细致的复工疫情防控技术规范(如苏州市2月5日出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规程(试行)》)。不明确疫情防控如何规划的企业可以借鉴参考。
目前我们阅读到的大多数复工条件要求企业做好如下方面的防疫准备:
建立完备疫情防控机制,如企业负责人现场指挥或全面负责企业内部疫情防控事项、建立负责制度和相应组织架构、设立复工生产和疫情防治方案、明确人员相应职责等;
对员工排查到位,搜集疫情等相关信息,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建立人员登记造册、疑似病患安排隔离、督促就诊、病例跟踪上报等机制;这里提请注意的是,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等均要求企业排查突发事件、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隐患,在特定情况下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近日,浙江嘉兴市某企业因未认真排查本单位员工,导致有两名来自湖北的员工漏管、漏控、漏报,遭到当地政府部门处罚。
准备防疫物资、设施,包括相关物资保障及发放,场所全面卫生消毒,隔离间设置等;
妥善安排复工运营后的防疫机制,如设立体温监测点、严格管理人员进出、要求食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等;
加强人员卫生健康宣传教育。
公开信息显示,本次新型冠状病毒即使在潜伏期也可能传播。这意味着企业仅仅采取隔离疑似或确诊病例的方式并不能完全杜绝传染风险。因此从卫生防疫的角度上看,我们建议企业充分考虑减少病毒传播性、避免交叉感染的防疫设计。比如在制定复工方案时,应考虑根据生产经营功能进行分区,各个区域之间的员工如无必要,应当杜绝任何人际接触,如需开会可采用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就餐可采取餐食送到各车间,各车间工人在各车间休息室就餐,避免集中就餐。
企业还可根据自身业务安排和工作场所空间特点,将车间划分为若干疫情防治区域进行管理,避免“一损俱损”的情况出现。此外,我们也建议企业遵循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比如完善、培训、演练突发情况时的应急方案,回顾内部报告程序和应急联络方式,启动即时跟踪和汇总政府最新文件、通知,以确保信息畅通的机制等。
在行政材料方面,目前各地要求中提及材料大多包括复工生产方案、疫情防治方案以及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这里提请注意的是,部分地区要求复工企业组织本单位员工向企业进行防疫登记或承诺(比如大连市2月6日《关于做好全市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生产的通知》要求企业复工前印制并组织每一名职工如实填写《职工复工登记表》;前文浙江省《通知》中也要求“严格实施企业向属地承诺、员工向企业承诺制度”)。由于此类登记或承诺多为书面留档,且政府部门目前正紧密排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的情况,我们推测政府现场审核或执法检查可能会重点关注这些信息。因此,对于员工情况复杂、人数众多的企业而言,我们建议复工前预留充分时间组织完成员工相关登记承诺工作。
在时间节点和行政部门的问题上,我们建议企业跟踪实际执行复工要求部门的复工通知。本次疫情发展以来,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均设立了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或指挥部。但是由于各地在防疫形势、资源等问题上的差异,防疫措施的不少细节则见诸基层部门的文件。各地基层部门的主管机关和复工时间要求因此很大区别。比如在郑州市2月6日的通告中,对于不同工业、服务业和建设工程企业分批分次复工,每大类企业各设置了三批次复工日期。而具体复工名录则通过各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方案发布。又比如深圳市2月3日公布的《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告》中,相关报备手续必须在复工前至少提前5个自然日完成;员工人数300人以上的企业应向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300人以下的企业则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报备。
我们建议企业调研所在地基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复工文件,及时跟踪政府信息发布,以掌握报备或审批的具体要求。
企业还应注意防疫工作并不止于政府备案或审批。目前一些地区已经开展复工后检查,不当的日常防疫工作在企业复工之后存在遭遇执法部门查处的风险。根据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所有单位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组织诸如应急救援和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并向政府报告。
从这个角度上看,企业对本单位进行有效防疫管理的义务不仅仅来源于此次疫情期间政府的复工政策,而且也是现行法律框架下企业日常持续性合规管理的要求。从另一个角度看,流于形式的防疫工作将会置企业员工于传染病的威胁之下,事实上也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因此,无论从法律责任,还是从经营管理、企业声誉等非法律因素而言,企业均应时刻绷紧卫生防疫的弦,在完成复工备案或审批后应继续加强日常防疫管理。
三、关注政府相关政策支持
此次疫情影响了不少企业的经营活动。近日政府已经开始出台一些支持企业经营的相关指南或政策。我们建议企业关注相关动态:
国务院和国家卫健委已经发布多份新冠病毒防护指南,包括《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肺炎机制发〔2020〕15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等。针对部分指南,官方网站上还提供了图解海报。企业可以参考此类指南为员工作相关健康宣传。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8号)和《关于设立应对疫情心理援助热线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8号)。其中前者包括《针对不同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要点》,就如何针对不同人群进行心理危机干预提供了建议。后者要求各地设立应对疫情心理援助热线,为需要的人群提供心理疏导相关服务。
财政部等多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和《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要求优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的金融相关服务。
许多地方出台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包括如缓缴社会保险费用或纳税、减免中小企业房租、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减免部分事业性收费、优化政务服务等。部分支持政策如下:
o 苏州《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
o 上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
o 北京《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o 重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o 大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
o 张家口《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项措施》。
我们建议企业充分利用各类政策、指南以及其他资源,在积极防控的同时也减少企业因疫情带来的经营风险和损失。
最后,我们衷心祝愿各位读者平安健康、企业早日度过疫情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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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王盛智
阳光时代
环境与资源业务部、
国际业务部顾问